【兩岸角力】台立院三讀通過修訂國安法 為大陸發展組織可囚7年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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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19/06/19 16:04
在台灣,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安法部分條文。中央社報道,意圖危害國家安全,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者,從現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100萬元(新台幣,下同;折合約25萬港元)以下罰金,提高到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,最重可處1億元(折合約2540萬港元)以下罰金。
三讀通過條文明定,若為大陸地區以外發展組織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3000萬元(折合約762萬港元)以下罰金;參加組織的所有財產,應予沒收。
台灣現行法規定,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、軍事、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刺探、蒐集、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、圖畫、消息、物品,或發展組織。
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,人民不得為香港、澳門、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,發起、贊助、主持、操縱、指揮或發展組織;也增訂不得刺探、收集、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「電磁紀錄」。
另外,三讀條文也增訂,軍公教人員在現職或退休後,涉共諜行為並經判刑確定,退休金將可全數剝奪,已支領的也要追繳。